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簡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簡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林育安 訴訟代理人 洪婉庭 被告 陳瑋全 兼法定 陳金田 代理人
洪玉梅 被告 陳柏榕 兼法定 謝秀玉 代理人被告 王瀚陞
王福居 閉月娥 上列被告因100年度簡字第198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2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姚銘鴻
法官吳永梁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24日
書記官莊何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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