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3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377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務人賴育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柒仟叁佰壹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玖仟零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七日起至九十五年七月三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八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以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收帳務管理費新臺幣貳佰捌拾捌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育玫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