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49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49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4919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債務人 林和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伍仟零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二點○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林和見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80萬元整,借款期限7年,自94年9月9日起至101年9月
9日止,共分84期,每期一個月,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本行公告指標利率加0.97%機動計息,目前為年息2.06%,經債務人立有同一內容之借據交與聲請人收執。上開貸款自99年10月9日起即未繳納本息,迭經催討均未置理,債務人依法自應清償債務。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4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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