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94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949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旅達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旅達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98年11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1月6日
書記官陳麗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