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繼字第7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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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繼字第7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繼字第755號抗告人 郭淑貞 相對人即被繼承人 郭清議 (亡)上列當事人間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4年11月23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除別有規定外,應向為裁定之原法院或原審判長所屬法院提出抗告狀為之;提起抗告,應表明抗告理由,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而不合程式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而不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抗告人於民國104年12月7日提出本院104年11月23日所為之104年度司繼字第755號裁定影本暨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惟並未同時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核屬程式欠缺,經本院於104年12月14日通知抗告人應於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迄今仍未補正,爰依上開規定,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月4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