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29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298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潘建邦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 林凱民 即鋼鼎工程行、 黃世傑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林凱民即鋼鼎工程行、黃世傑發支付命令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8日裁定限期10日內提出①請求日薪新臺幣2,500元及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依據、②釋明債務人應連帶給付之相關依據。聲請人於10
4年12月11日收受前項裁定,有回證附卷可稽,然聲請人逾期迄今尚未補正。依首開法條規定,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月7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