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92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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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9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92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農文銀(NONGVANNGAN)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賴忠杰 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農文銀(NONGVANNGAN)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農文銀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已承認有殺害被害人 裴春得 ,並有相關證人及證物佐證,因認被告涉犯殺人罪之犯罪嫌疑重大,其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而其涉犯重罪常伴隨逃亡,足認有逃亡之虞,因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4年10月7日日執行羈押。
二、被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亦坦承其有殺害被害人裴春得之犯行,並有相關證人及證據足以佐證,足認其涉犯殺人罪之犯罪嫌疑重大,且其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而依人性趨吉避凶之常情,其涉犯重罪常伴隨逃亡,足認其有逃亡之虞。另衡諸殺人之行為,對社會治安之危害甚重,依其犯罪情節、手段及目的加以審查,為確保審判及將來執行程序順利進行,羈押被告實有必要。是本院認被告仍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所規定之羈押原因,其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5年1月7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高思大
法官丁智慧法官巫政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綉燕中華民國105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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