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8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837號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上列原告與被告正新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林文 中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捌拾玖萬肆仟叁佰陸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玖仟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蘇珈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20日
書記官簡吟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