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重上字第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上字第349號上訴人 黃靈鴒 訴訟代理人 陳志揚 律師
魏序臣 律師上列當事人與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間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拾玖萬伍仟零貳拾元。
理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下稱鐵管局)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審判決上訴人應將坐落臺北市○○區○○段2小段294地號土地上之建物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段○○巷○○號房屋(面積226.15平方公尺)拆除,將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返還鐵管局,並自民國100年1月26日起至返還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鐵管局新臺幣(下同)5萬1,072元。上訴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依系爭土地公告現值計算為3,460萬950元【153,000×226.15=34,600,95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7萬4,852元,除已繳17萬9,832元外,其餘29萬5,020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逾期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25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許正順
法官連正義法官蘇芹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0年7月25日
書記官陳建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