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家簡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家簡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存在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簡字第16號原告 陳雪玉 被告 周玉琴
周賢坪 周子福周碧玉 周賢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九月十四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0年7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0年7月22日
書記官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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