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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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95號原告陳 昱達 訴訟代理人 陳添富 被告 李陽吾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分別將坐落花蓮縣○○鄉○○段○○○○○○○○○○○號土地上之地上物(占用土地面積分別共計為12平方公尺、2平方公尺)拆除並將土地返還原告,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7,000元(計算式:《12平方公尺+2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5,500元/平方公尺=77,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民事庭法官范坤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書記官徐大鴻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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