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4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審交附民移調字第4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464號
調解筆錄原告 呂佳臻 法定代理人 呂冠鋐 法定代理人 鍾金英 被告 張黃凱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464號因103年度審交易字第1358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下午2時19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劉元斐書記官陳永訓調解委員江銘洛朗讀案由
原告呂佳臻法定代理人呂冠鋐法定代理人鍾金英被告張黃凱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法官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調解委員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告呂佳臻法定代理人呂冠鋐法定代理人鍾金英被告張黃凱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伍仟元(不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金),於民國103年11月28日當庭給付現金完畢,經原告點收無誤,不另給據。
二、原告撤回本院103年度審交易字第1358號過失傷害刑事告訴。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呂佳臻原告法定代理人呂冠鋐原告法定代理人鍾金英被告張黃凱調解委員江銘洛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陳永訓法官劉元斐以上筆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永訓中華民國103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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