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54號聲請人 王介孝 代理人 陳坤地 律師
林春長 律師相對人 遲春生 上列聲請人因限期起訴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相對人限期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6款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下同)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聲請費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9日
書記官童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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