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31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債務人 詹凱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叁萬陸仟貳佰柒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詹凱璇於104年7月間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0萬元整,約定借款期間5年,貸款利率按聲請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目前為年利率1.06%)加
8.23%機動計息,並約定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予聲請人,雙方約定所負任何一筆借款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債務人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雙方立有信用借款約定書一紙為憑(信用貸款約定書第十六條第一項)。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信用貸款約定書第十二條)。
(二)惟債務人對上開債務僅繳款至108年10月13日止即未依約定還款,依上述契約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經聲請人向債務人催討,仍置之不理,誠屬非是,至今仍尚欠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所載之本金、利息未償。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聲請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第五百一十條、第二十條等規定,狀請鈞院鑒核,准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信用借款約定書欠款餘額查詢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宛君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231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詹凱璇│自民國108年1│至民國108年1│年息9.29%│││36278││0月13日起│1月13日止││││元│├──────┼──────┼───────┤││││自民國108年1│至民國109年0│年息11.148%│││││1月14日起│8月13日止│││││├──────┼──────┼───────┤││││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9.29%│││││8月14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