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秩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裁定   99年度雄秩字第38號
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9年1月21
日高市警新分偵字第099000114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甲○○在公共場所意圖賣淫而拉客,處罰鍰新臺幣伍佰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本件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
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99年1月9日19時20分許。
㈡地點:高雄市○○區○○街○○○號前
㈢行為:於上揭時間,在上述地點,意圖賣淫而拉客,因認被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核與男客 張原銘 警詢供述相符。
三、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2款,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2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郭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25日
書記官王聖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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