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5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519號原告 陳冠翔 被告 謝昕伍
甯心怡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593號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謝昕伍、甯心怡被訴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陳冠翔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雷雯華
法官林哲安法官李欣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卓采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