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4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4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4119號聲請人 吳靖宇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 曾火木間 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相對人姓名有無錯誤,如有誤載,應予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9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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