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373號原告尚義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藍文瑞
一、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桂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1,842元,應繳裁判費60,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59,4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9月1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10日
書記官李梅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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