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357號再審原告甲○○現於臺灣高雄監獄服刑中再審原告庚○○上列當事人與再審被告丙○○、乙○○、己○○、戊○○、丁○○○間請求停止執行聲請再審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12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念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12日
書記官楊宗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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