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309號原告丙○○
甲○○乙○○丁○○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怡靖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南縣立龍崎教養院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丙○○、甲○○、乙○○、丁○○之訴訟標的金額分別核定為新臺幣325,742元、514,033元、558,427元、515,730元,是原告丙○○、甲○○、乙○○、丁○○應分別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5,620元、6,060元、5,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0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孫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0月12日
書記官蘇玟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