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易字第50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易字第50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贓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易字第508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萬龍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82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涉犯贓物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本件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22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廖建瑜
法官方錦源法官楊佩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22日
書記官陳蓉柔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