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3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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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5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53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淑琴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299號、100年度執字第20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淑琴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所處如附表所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楊淑琴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依前述意旨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2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蔡羽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玉芳中華民國100年3月2日附表:
┌────┬────────┬────────┬────────┬────────┐│編號│1│2│3│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第10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犯罪日期│99年3月27日晚間│99年3月25日晚間│99年7月6日某時│99年7月6日某時│││11時28分許採尿回│7時許│││││溯26小時內某時││││├────┼────────┼────────┼────────┼────────┤│偵查(自│新竹地檢99年度毒│新竹地檢99年度毒│桃園地檢99年度毒│桃園地檢99年度毒││訴)機關│偵字第615號│偵字第615號│偵字第5038號│偵字第5038號││年度及案││││││號│││││├─┬──┼────────┼────────┼────────┼────────┤││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最├──┼────────┼────────┼────────┼────────┤│後│案號│99年度審訴字第│99年度審訴字第│99年度審訴字第│99年度審訴字第││事││341號│341號│2474號│2474號││實├──┼────────┼────────┼────────┼────────┤│審│判決│99年8月3日│99年8月3日│99年12月17日│99年12月17日│││日期│││││├─┼──┼────────┼────────┼────────┼────────┤││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確├──┼────────┼────────┼────────┼────────┤│定│案號│99年度審訴字第│99年度審訴字第│99年度審訴字第│99年度審訴字第││判││341號│341號│2474號│2474號││決├──┼────────┼────────┼────────┼────────┤││確定│99年8月30日│99年8月30日│99年12月17日│99年12月17日│││日期│││││├─┴──┼────────┴────────┼────────┴────────┤│備註│編號1、2之罪前經新竹地院99年度審│編號3、4之罪前經桃園地院99年度審│││訴字第341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訴字第2474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月。│刑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