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452號聲請人甲○○
5號上列聲請人甲○○因與相對人乙○○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最近三個月內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勿以影本代替),以供本院審核,如有變動請一併更正之。
二、請提出債務人乙○○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中華民國97年11月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11月6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