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6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促字第6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促字第6120號債權人博市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仙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賴慧玲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賴慧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陳報債務人賴慧玲現有無實際住居於該社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5月21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5月21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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