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促字第5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促字第5201號債權人 廖福俥 即永旭清潔工程行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詹益西 、詹益西即祥宏工程行、 王麗珍 即隆昇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具狀債務人之名稱為詹益西即祥宏工程行、王麗珍即隆昇企業社。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5月21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5月21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