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原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原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原訴字第5號原告 邱志成 訴訟代理人 丁俊和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信德 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為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8日
書記官張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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