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853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8534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3日裁判案由:本票裁定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8534號聲請人 丁秀鳳 相對人 吳惠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利息部分之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本件所請求之各紙本票之利息起算日(聲請狀及附表均未記載)。中華民國109年11月23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