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2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42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279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即被告李亭儀上列聲請人因詐欺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亭儀於提出新台幣貳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新北市○○區○○街○○○○號。
理由本件聲請人即被告李亭儀前經本院認有羈押之原因而執行羈押,茲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本院審酌本案已完成準備程序、被告坦承全部犯行及其所涉犯罪情節輕重,並考量被告之年齡、家庭、身體狀況等一切情狀,准予被告提出新台幣2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新北市○○區○○街○○○○號住所。另被告如違背上開住居之限制,本院自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17條第1項第2款規定,命被告再執行羈押,附此敘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白光華
法官林米慧法官洪珮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翰昇中華民國109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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