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壢交簡附民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76號原告施○潔兼法定代理人 施清鳳 被告 廖雅綺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7年度壢交簡字第1210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8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張明道
法官姚懿珊法官陳怡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羅蓉中華民國108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