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國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國家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國字第12號上訴人即原告 簡子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桃園市大溪地政事務所間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2月1日本院106年度國字第1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76,315元,核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6,843元,未據上訴人於上訴時併予繳納。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金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家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8日
書記官吳秋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