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交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姚炎龍 被告 劉月霞
羅仕彬 上列被告因100年度交易字第10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潔茹
法官劉育琳法官蘇怡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朱俶伶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