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聲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聲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聲字第224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就本院93年度裁全字第1496號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之金錢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93年度裁全字第1496號假扣押事件,經本院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
1項規定,向本院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云云。
二、惟查,本件債權人於本院93年度裁全字第1496號假扣押事件,經本院准予假扣押後,已於93年7月16日向本院對於債務人提起損害賠償事件之訴訟,並經本院93年度訴字第1136號受理在案,並於94年3月22日判決確定在案,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件卷宗核閱無誤,是債權人既已提起本案訴訟,債務人猶聲請本院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再查,相對人已於94年9月20日具狀向本院撤回93年度執全字第791號假扣押執行程序,聲請人如欲塗銷前揭假扣押執行程序,得具狀向本院聲請之。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7月26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黃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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