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土地優先購買權存在等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29號上訴人 鄭正雄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辛丁傳 間確認土地優先購買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7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51,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24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18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李昭彥
法官陳順輝
法官王偉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8月18日
書記官莊心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