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6號原告 李增俊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瑞卿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第2項係分別依兩造於民國92年8月19日、92年6月27日成立之消費借貸契約,請求被告返還借款新臺幣(下同)42萬5,148元、290萬8,033元(經互核被告所提之證據,合作金庫銀行支票為270萬1,600元,經原告誤載為「貳佰柒萬壹仟陸佰元」)共計333萬3,181元,上開數項訴訟標的之經濟目的並不相同,應合併計算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33萬3,181元(計算式:42萬5,148元+290萬8,033元=333萬3,18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4,0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佩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8日
書記官李偉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