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4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496號原告台灣康保生物科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耀焜 被告台灣卡特爾石油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26
8號裁定可資參照)。查原告提起本件債務人異議之訴,請求撤銷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19087號給付租金等強制執行事件程序,依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而被告於上開強制執行事件中,其中債權人即被告對債務人執行之債權額本金為新臺幣(下同)1,125,000元,有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19087號強制執行事件卷宗可稽。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12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1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凱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9日
書記官涂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