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5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538號原告 林基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生命舘股份有限公司、台灣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張峻豪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俱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依法應視原告之聲請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200元,扣除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7萬9,7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綉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26日
書記官黃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