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5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523號原告 蘇彩琴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勇達 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依前開期限補繳之。
二、原告應補正被告賴勇達之最新戶籍謄本,如被告已死亡,則應提出其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上開謄本記事欄均不可省略)及補正後之起訴狀與繕本到院。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9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薛侑倫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9月26日
書記官林銀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