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7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7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易字第765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士凱被告洪錦榮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羅士凱、洪錦榮均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羅士凱、洪錦榮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3日訊問時,均坦承被訴竊盜之犯行不諱,並有告訴人林錫昌等人之證述,及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現場照片、刑案現場勘察採證報告等在卷可佐,復有被告2人作案時所用撥線鉗、調整鉗、管子鉗、調整鉗、手套、小剪刀等物扣案可佐,足認被告2人涉犯竊盜罪嫌重大。本件被告2人均非屏東本地人,有相當理由足徵被告有逃亡之虞,又所犯之竊盜罪數甚多,有再犯之虞,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情形,並參酌被告所犯情節及公眾利益,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而予以羈押在案。
二、茲因羈押期間將屆而全案尚未審結,經本院於107年9月26日訊問被告後,本院認前述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2人應自107年10月3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第220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2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茂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7年9月27日
書記官洪韻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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