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63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637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相對人即債務人 蓋瑞 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陳 秀瓊 人樓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敏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伍佰柒拾捌萬肆仟陸佰壹拾肆元及新臺幣壹仟伍佰萬元及新臺幣伍佰萬元及美元伍仟零伍拾元及美元柒仟零柒拾元及美元貳仟叁佰捌拾元及美元貳仟肆佰壹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16370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敏超、陳│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2.32│││157846│秀瓊、蓋瑞│0月10日起│││││14元│實業有限公│││││││司││││├──┼───┼─────┼──────┼──────┼───────┤│002│新臺幣│林敏超、陳│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3.72│││150000│秀瓊、蓋瑞│0月21日起│││││00元│實業有限公│││││││司││││├──┼───┼─────┼──────┼──────┼───────┤│003│新臺幣│林敏超、陳│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3.72│││500000│秀瓊、蓋瑞│0月21日起│││││0元│實業有限公│││││││司││││├──┼───┼─────┼──────┼──────┼───────┤│004│美元50│林敏超、陳│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4.4│││50元│秀瓊、蓋瑞│7月20日起││││││實業有限公│││││││司││││├──┼───┼─────┼──────┼──────┼───────┤│005│美元70│林敏超、陳│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4.4│││70元│秀瓊、蓋瑞│9月13日起││││││實業有限公│││││││司││││├──┼───┼─────┼──────┼──────┼───────┤│006│美元23│林敏超、陳│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4.4│││80元│秀瓊、蓋瑞│9月20日起││││││實業有限公│││││││司││││├──┼───┼─────┼──────┼──────┼───────┤│007│美元24│林敏超、陳│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4.4│││10元│秀瓊、蓋瑞│0月20日起││││││實業有限公│││││││司││││└──┴───┴─────┴──────┴──────┴───────┘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敏超、陳│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57846│秀瓊、蓋瑞│1月1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14元│實業有限公│││百分之十,逾期││││司│││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林敏超、陳│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50000│秀瓊、蓋瑞│1月2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00元│實業有限公│││百分之十,逾期││││司│││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3│新臺幣│林敏超、陳│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500000│秀瓊、蓋瑞│1月2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0元│實業有限公│││百分之十,逾期││││司│││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4│美元50│林敏超、陳│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50元│秀瓊、蓋瑞│8月2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實業有限公│││百分之十,逾期││││司│││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5│美元70│林敏超、陳│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70元│秀瓊、蓋瑞│0月14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實業有限公│││百分之十,逾期││││司│││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6│美元23│林敏超、陳│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80元│秀瓊、蓋瑞│0月2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實業有限公│││百分之十,逾期││││司│││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7│美元24│林敏超、陳│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0元│秀瓊、蓋瑞│1月2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實業有限公│││百分之十,逾期││││司│││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蓋瑞實業有限公司前邀同 陳秀瓊 、林敏超為連帶保證人與聲請人簽立授信往來契約書兩件(證一),借款利率、金額等分別如下(證二):
(一)新臺幣1,782萬元整及418萬元,借款期間皆自101
年5月10日起至116年5月10日止,利率皆依年利率
2.32%及如附表計算之利息、違約金;(二)新臺幣1,500萬元整及500萬元整,借款期間皆自
106年5月25日起至107年4月24日止,利率皆依年利率3.72%及如附表計算之利息、違約金;(三)美金20,080元3角6分,利率依年利率4.4%計算,及如附表計算之利息、違約金。
二、詎相對人等竟於民國106年7月20日起即陸續未依約繳納借款本息,依授信往來契約書一般條款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皆約定借款已到期,迭經催討,迄今仍有新臺幣35,784,614元、美金16,190元(證三)及其等之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相對人既為借款之債務人,依法、依約自應負償還債務責任。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請求鈞院迅賜對相對人等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謹狀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公鑒證據:
一、授信往來契約書影本兩份。
二、動用申請書影本八份。
三、放款帳卡三份。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