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5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541號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務人 林春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仟叁佰零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仟叁佰零壹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仟伍佰壹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肆佰伍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仟陸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捌仟捌佰貳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貳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壹仟叁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六、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七、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八、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九、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104年1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