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交聲字第5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交管條例聲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6年度交聲字第504號原處分機關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上列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於民國96年3月26日所為之裁決處分(原處分案號:北市裁二字裁第22-AEV398845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下同)六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該駕駛執照;又汽車駕駛人,曾依第35條第4項前段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三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前段及第67條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處分意旨略以:本件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於民國96年2月10日凌晨2時21分許,駕駛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臺北市○○區○○路○號「同德派出所」前路段停等紅燈時,經數次燈號變換後,車輛仍停留原地,經警員上前盤查後,發現車內音響大聲撥放音樂,且受處分人酒氣濃厚並已睡著,即叫醒異議人並欲進行吐氣酒精濃度測試,因異議人拒絕接受吐氣酒精濃度測試,為警當場掣單舉發,嗣經原處分機關裁處罰鍰新臺幣6萬元,並吊銷駕駛執照,3年內禁考。
三、異議意旨略以:伊駕車停在成福路、同德路口時,因身體不適無法駕車需休息,便將引擎熄火並撥放音樂,固並未駕駛該自小客車,且當時伊背後貼有中藥藥膏,使員警誤以為伊有飲酒情形。後來員警要把車拖吊走,伊就將車內之工作器材搬至路邊,此時員警又要求伊至警局內實施酒測,伊因為擔心路邊的器材無人看管,便告知員警不願意接受酒測,員警就逕行開單舉發,伊後來將器材搬至派出所內,再要求員警實施酒測時,員警竟表示已開單就不能再進行酒測,故伊拒絕簽收舉發通知單,原處分顯然不當,爰請求撤銷原處分云云。
四、經查:本件異議人因拒絕接受吐氣酒精濃度測試經警掣單舉發之事實,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市警交字第AEV398845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一紙在卷可憑,並經舉發機關即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於96年3月20日以北市警南分交字第09633295700號函覆稱:「台端(指異議人)96年2月10日2時21分酒後駕駛CJ-2732號自小客車,行經本市○○路時(同德派出所前),遇路口號誌燈為紅燈,即停車等候,待號誌燈轉為綠燈時,並未將車輛駛離,且經號誌運作,連續變換數個時相後,車輛仍停留原地,且車內傳出極響之音樂聲,本分局員警隨即趨前稽查,發現台端身上有濃厚酒味,即叫醒台端並施以酒精濃度測試,惟台端拒絕接受測試,員警依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程序規定處理,並告知台端權利與義務,再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規定製單舉發...」等語,有上開書函乙紙附卷可稽。異議人雖以前詞置辯,然查:
(一)、異議人駕駛之車輛既係停等於車道上,依此已足以證明
異議人確有駕車之行為,又異議人駕車停下後固非即刻經警舉發,但仍應視為駕駛行為之延續,自不得以並未駕駛車輛為由,認員警舉發不當。
(二)、再查,縱異議人受員警盤查當時身上確實貼有中藥藥膏
,然藥膏與飲酒後所散發之氣味,一般人均應能明顯辨別,異議人欲以員警將藥膏誤認成酒類為辯解理由,恐過於牽強;況異議人如係因身體不適而自認需立即休息,又明知當時停車位置在紅綠燈前之車道上,有遭後方車輛追撞之高度危險性,理應盡力將車移置路旁或撥打電話求援,但異議人竟未作任何動作,直接在車內音樂聲極大之情形下睡著,顯然與常情不符,足認異議人當時應係在不勝酒力情況下,於駕車途中停等紅燈時睡著,其上開所辯均不可採。
(三)、又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之規定,係
對於不願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汽車駕駛人加以處罰,使汽車駕駛人均能即時配合執法員警之稽查,以確保公共交通行車安全。本件異議人於駕車停等紅燈時睡著,經警盤查時發現其酒味濃厚,員警隨即要求進行酒精濃度測試但遭異議人拒絕等情,既經舉發機關查證屬實已如上述;員警於異議人拒絕酒精濃度測試後,即依據上開規定掣單舉發,並無違誤之處,尚不得任由受處分人事後再行要求進行酒精測試,藉此脫免拒絕酒精測試之責任。
五、綜上所述,異議人確有於上開時、地駕駛汽車並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事實,應堪認定。據此,原處分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前段及第67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處異議人罰鍰新台幣6萬元,並吊銷駕駛執照,3年內不得考領,核無不當,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9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交通法庭法官陳坤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壯隆中華民國9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