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0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05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00000000
(孫永文)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SATHITWORARATPHAIROT(孫永文)所犯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之罪,減為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SATHITWORARATPHAIROT(孫永文)因於民國94年4月12日犯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之罪,經本院以94年度壢簡字第847號(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速偵字第120號),判處拘役30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22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羅國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