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1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1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14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國民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7所示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又拾伍日。附表編號7之罪減得之刑與附表編號1、
2、3、4、5、6、8等罪所減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6年1月15日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於96年6月5日以96年度訴字第91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於96年7月9日判決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又附表編號7之罪與附表編號1、2、3、4、5、6、8所示之罪(附表1至
6及8之罪,業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3379號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併聲請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2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游紅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宜芳中華民國96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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