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交簡字第124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交簡字第12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交簡字第124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48歲民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136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新臺幣叁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甲○○於民國96年5月10日下午5時許,在臺北縣板橋市○○街附近飲用酒類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竟仍騎承車號000-000重型機車,沿臺北縣板橋市○○街往大觀路方向行駛。嗣於同日18時許,在臺北縣板橋市○○街○○號前,因與沿對向車道行駛、由 黃建彰 所騎乘、車號000-000重型機車相撞,甲○○因而倒地受傷,始為警查獲,經送醫急救,測得其血液酒精濃度達175.3MG/DL,換算成呼氣酒精濃度為0.8765MG/L。案經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報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辦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㈠被告甲○○於警詢中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臺北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2紙。㈢亞東紀念醫院96年5月10日出具檢體編號0000000000之生化檢驗報告1件。
㈣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及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各1件。
㈤現場照片12幀。
㈥再人體呼氣酒精濃度達到每公升0.5毫克時,即有反應較慢
、感覺減低、影響駕駛之情形,若達於每公升1.0毫克時,更有步態不穩、噁心嘔吐、精神混惑不清晰之中毒症狀,有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榮民總醫院88年8月
5日北總內字第26868號 函可佐 ;況汽車駕駛人飲酒後其呼氣中酒精濃度如已達每公升0.55毫克時,其肇事率為一般未飲酒者之十倍,若達於每公升0.85毫克時,其肇事率更為一般飲酒者之五十倍,亦有中央警察大學交通學系暨交通管理研究所教授 蔡中志 之研究報告足參,故依上開卷附酒精測試報告單所示,被告呼氣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0.8765毫克,顯已達到服用酒類後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狀態。
㈦綜上,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又觀諸卷附之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紙(附於96年度偵字第13640號偵查卷第19頁)雖載明:「報案人或勤指中心轉來資料未報明肇事人姓名,處理人員前往現場處理,肇事人在場,並當場承認為肇事人」等情,惟此所謂被告當場承認為「肇事人」,應係指被告承認為本件交通肇事之肇事人而言,至於被告就醉態駕駛之犯行部分,依卷內測試觀察紀錄表之記載,係警方於96年5月10日據報處理本件交通事故時,發現被告在亞東紀念醫院抽血檢驗其血液中酒精濃度為
175.3mg/dl,經換算其呼氣酒精濃度值為每公升0.8765毫克,彼時警方即已發覺被告涉有醉態駕駛罪嫌,故被告並非於其上開犯行被有偵查權之公務員或機關發覺前自承犯行,進而接受裁判,是以,就此犯行而言,難認有自首規定之適用,附此敘明。爰審酌被告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酒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既漠視自己安危,尤枉顧公眾安全,而於服用酒類後之呼氣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0.8765毫克,係已處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狀態仍騎乘重型機車,顯已對整體交通安全危害甚大,並因而肇事,造成自己身體之傷害,兼衡被告之智識程度,及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又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於96年7月4日制定公布,並自96年7月16日施行,而按「犯罪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減刑:一、死刑減為無期徒刑。二、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二十年。三、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期或金額二分之一」,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因被告所犯前開犯行之最後時間係在96年5月10日,並不符合96年4月24日前犯罪之要件,揆諸前開條例之規定,自不得減刑,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但書,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交通法庭法官許必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金和國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附錄: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