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20號原告皇家沃德國際有限公司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李浚豪 上列二人訴訟代理人 王奐淳 律師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1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郁揚臺灣威卜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
(一)原告聲明第一項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李浚豪新台幣(下同)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第二項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皇家沃德國際有限公司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第三項係請求被告王郁揚應將本件歷審判決書,刊登於附表1所示之網站及社群;第四項係請求被告臺灣威卜有限公司應將附件1所示道歉聲明,刊登在自由時報、中國時報、聯合報頭版各一日,並刊登於附表1所示之網站及社群;第五項係請求被告應移除如附表1所示之文章、報導及貼文。原告訴之聲明第
一、二項係屬因財產權起訴,訴訟標的價額分別為10萬元、50萬元,應分別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5,400元;另訴之聲明第三、四、五項,核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前揭規定,均應各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原告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其價額自應合併計算,是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400元(計算式:1,000+5,400+3,000+3,000+3,000=15,400)。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書記官高培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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