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65號再審原告 徐琪 再審被告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法定代理人 杜微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對於本院98年度重訴字第144號確定判決(下稱系爭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同法第77之13條、第77之14條及第77之16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查再審原告對系爭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依法應以再審原告主張廢棄系爭確定判決之利益計算。
又系爭確定判決關於再審原告之部分,係於主文第16項判決命再審原告應給付再審被告新臺幣(下同)77,040元,及自民國96年7月1日起至返還系爭確定判決主文第15項所示土地(即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上,如系爭確定判決附圖臺南市東南地政事務所98年9月11日之複丈成果圖所示T部分面積46平方公尺、U部分面積17平方公尺之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再審被告3,465元。又再審被告於110年12月30日向本院聲請對再審原告為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執字第1374號清償債務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受理,再審被告於系爭執行事件中主張再審原告應給付之金額為511,059元【計算式:77,040元(系爭確定判決主文第16項前段部分)+434,019元(系爭確定判決主文第16項後段,自96年7月1日起至106年12月8日止,按月給付3,465元部分)=511,059元】等情,業經本院調取系爭確定判決及系爭執行事件卷宗資料核閱無訛。從而,再審原告就系爭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其主張廢棄系爭確定判決所得受之利益應為511,059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11,059元,依前揭法條規定,應徵收再審裁判費5,620元。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余玟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1年5月3日
書記官于子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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