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簡字第18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簡字第184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八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引用法條欄應更正補充: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引用法條欄漏引累犯之條文即刑法第47條第1項,然此部分業經於理由欄中敘明,顯屬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予更正補充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22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陳正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高建華中華民國98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