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412號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債務人 施純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叁萬肆仟零捌拾肆元,及其中叁萬壹仟零捌元自民國97年8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施純珍持用債權人核發之信用卡簽帳消費,並簽立約定條款在案,惟債務人未依約繳款,且其信用卡業經債權人依約定條款第廿三條規定逕予停用,其全部債務均視為到期。債務人除應給付債權人各項帳款,另依該條款第十六條規定,應加付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循環利息,債務人截至民國97年8月21日止,尚結欠31,008元消費款、3,076元循環利息,總計34,084元未為清償等語。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5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5月10日
書記官李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