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409號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債務人 陳志文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壹拾貳萬零柒佰伍拾玖元,及其中陸萬零陸佰柒拾伍元自民國101年4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暨自101年4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計收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計收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計收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與債權人於民國93年8月5日訂有信用卡使用契約,依約定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憑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號之萬事達信用卡簽帳消費,再於繳款截止日前清償該款項,詎債務人持卡簽帳消費後,未依約清償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5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5月9日
書記官許永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