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414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許洧睿 原名 許文福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拾壹萬捌仟肆佰壹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於民國93年8月17日向債權人(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業將在台分行部分營業、資產、負債分割予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101年1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101年4月18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3,240元及費用700元。又債務人於98年3月30日向債權人申請卡友優惠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101年4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101年4月14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889元及費用9,724元。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5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5月10日
書記官李俊毅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41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許洧睿(原│自民國101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八│││70715│名許文福)│04月19日││點七五│││元││起│││├──┼───┼─────┼──────┼──────┼───────┤│002│新臺幣│許洧睿(原│自民國101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333149│名許文福)│04月15日│││││元││起│││└──┴───┴─────┴──────┴──────┴───────┘

更多裁判書